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三十八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