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三十六条 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