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三十四条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举借债务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
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的规模不得超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中央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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