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六条 报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