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五十三条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