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五十六条 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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