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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