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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