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六十七条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各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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