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各部门、各单位上一年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