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三条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