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三条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