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