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