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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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
(二)组织公...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并加强监督。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为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关爱、心理矫治和预...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及科学研究,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国家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十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增强未成年...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指导教职员工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心理...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通过举办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介绍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法,指导教职员工...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妇女联合会、残...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活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学校...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二十六条 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犯罪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二十七条 职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在对已满十六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培训时,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二十八条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学校决定对未成年学生采取管理教育措施的,应当及...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学生偷窃少量财物,或者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学生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三十四条 未成年学生旷课、逃学的,学校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三十五条 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三十六条 对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或者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等发现或者接到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应当及时制...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四十四条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四十五条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四十六条 专门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适时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进行...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四十七条 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四十八条 专门学校应当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联系,定期向其反馈未成年...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本章规定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
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对...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三条 对被拘留、逮捕以及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四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未成年犯、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法治教育,并根据实际情...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五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告知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的有关规定,并配合安置帮教工作部门落实或者...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六条 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提前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时接回,并协助落实...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接受社区矫正、刑满释放的未成...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八条 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依法被封存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向任何单...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行使检察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进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教...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虐待、歧视接受社会观护的未成年人,或者出具虚假社会调查、心理测评报...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