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