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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