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发现未成年学生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立即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送相关专业机构诊治。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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