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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