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四十六条 专门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适时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进行评估。对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
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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