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四十八条 专门学校应当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联系,定期向其反馈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情况,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亲属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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