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
对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亲属或者教师、辅导员等参与有利于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邀请其参加有关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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