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根据实际需要并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
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的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
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的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