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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