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应当及时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