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三十五条 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收留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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