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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