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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