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虐待、歧视接受社会观护的未成年人,或者出具虚假社会调查、心理测评报告的,由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