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