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学校决定对未成年学生采取管理教育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学校进行管理教育。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