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2-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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