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六条 领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受侵犯。
法律
发布日期:1990-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四条 领馆馆舍不受侵犯。中国国家工作人员进入领馆馆舍,须经领馆馆长或者派遣国使馆馆长或者他们两人中一人授权的人员同意。遇有火...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五条 领馆馆舍和馆长寓所免纳捐税,但为其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不在此限。 领馆办理公务所收规费和手续费免纳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七条 领馆成员在中国境内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但中国政府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八条 领馆为公务目的可以同派遣国政府以及派遣国使馆和其他领馆自由通讯。通讯可以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使或者领事信使、外...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