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五条 领馆馆舍和馆长寓所免纳捐税,但为其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不在此限。领馆办理公务所收规费和手续费免纳捐税。 法律 发布日期:1990-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