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三条 领事官员的寓所不受侵犯。领事官员的文书和信件不受侵犯。领事官员的财产不受侵犯,但本条例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1990-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