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三条 领事官员的寓所不受侵犯。
领事官员的文书和信件不受侵犯。
领事官员的财产不受侵犯,但本条例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1990-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