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五条 领馆成员可以被要求在司法或者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但没有义务就其执行职务所涉及事项作证。领馆成员有权拒绝以鉴定人身份就派遣国的法律提出证词。
领事官员拒绝作证,不得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给予处罚。
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和领馆服务人员除执行职务所涉及事项外,不得拒绝作证。
法律 发布日期:1990-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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