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第十八条 领馆成员免除一切个人和公共劳务以及军事义务。
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免除中国法律、法规关于外国人登记和居留许可所规定的义务。
法律 发布日期:1990-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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