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第七章 飞行指挥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第七章 飞行指挥 第八十九条 组织实施飞行指挥应当根据本规则和有关规定进行,做到正确、及时和不间断。 第九十条 飞行指挥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维护机场、空中秩序和飞行纪律,并做到: (一)了解飞行任务、飞行计划、飞行人员的技术水平及健康状况、航空器性能和机载设备,以及各项保障工作情况; (二)掌握飞行动态,了解天气变化,及时向飞行人员通知有关的空中情况和指挥其准确地按照计划飞行; (三)当空中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采取措施,正确处置。 第九十一条 飞行指挥必须按照下列调配原则安排飞行次序: (一)一切飞行让战斗飞行; (二)其他飞行让专机飞行和重要任务飞行; (三)国内一般任务飞行让班期飞行; (四)训练飞行让任务飞行; (五)场内飞行让场外飞行; (六)场内、场外飞行让转场飞行。 第九十二条 在飞行期间,所有参加飞行和保障飞行的人员,必须服从飞行指挥员的指挥。 第九十三条 驻在同一机场的军用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同时飞行时,必须实施统一指挥。军用航空单位派出飞行指挥员,民用航空单位派出飞行副指挥员。 飞行副指挥员负责向飞行指挥员报告民用航空器的航行诸元和有关飞行情况,并且按照飞行指挥员的指示,对民用航空器实施指挥。 第九十四条 执行不同任务的航空器或者不同型别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优先起飞和降落的顺序。 对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速度大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起飞;对有故障的航空器,剩余油量少的航空器,执行紧急或者重要任务的航空器,班期飞行和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允许优先降落。 第九十五条 飞行指挥用无线电实施。指挥用语应当简短、明确、易懂、规范。 未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的航空器,无线电受干扰或者无线电通信设备发生故障的航空器,按照本规则附件一的规定实施指挥。 第九十六条 现用机场应当设飞行管制室、起飞线塔台(指挥塔台)或者机场管制塔台,其位置应当有良好的视界,可观察到机场、净空地带以及航空器飞行和航空器在机场上的活动。 机场飞行管制室、起飞线塔台(指挥塔台)或者机场管制塔台,应当配备指挥和保障飞行的通信设备、雷达显示设备或者雷达标图以及其他有关设备和必要的文件图表等。 第九十七条 作战飞行的指挥,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