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需要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进行安全性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提出安全性评估建议。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