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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