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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