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 第四节 特殊食品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四节 特殊食品 第七十六条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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