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八十六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