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八十六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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