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章 经济 ·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章 经济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一百一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当时的产地规则,可对产品签发产地来源证。 法律 发布日期:1990-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