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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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十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十八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 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监禁。禁止任意或非...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香港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香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关机...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迁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由。香港居民有旅...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香港居民有信仰的自由。
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香港居民有选择职业的自由。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香港居民有进行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香港居民有权得到秘密法律咨询、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律师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在法...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劳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愿生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香港居民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保障的其他权利和自由。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香港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规定的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的义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四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四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廉洁奉公、尽忠职守。
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香港特别行...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二)...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四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五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拒绝批准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行政长官可向立法会申请临...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五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五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五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五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五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
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五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五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六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政务司...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六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六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并执行政策;
(二)管理各项行政...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六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六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六十五条 原由行政机关设立咨询组织的制度继续保留。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六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六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六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
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六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如经行政长官依本法规定解散,须于三个月内依本法第六十八条的...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年...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议;
(二)决定议程,政...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
立法会议...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出席会议时和赴会途中不受逮捕。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八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八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八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八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八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审判案件...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八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八十六条 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八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保留原在香港适用的原则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八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八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九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九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原有的任免制度继续保持。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九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九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九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办法,作出有关当地和外来的律师在香港特...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九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九十六条 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五节 区域组织 第九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有关地区管理...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五节 区域组织 第九十八条 区域组织的职权和组成方法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九十九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各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本法...
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一百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门,包括警察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均可留用,其年...
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一百零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任用原香港公务人员中的或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
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一百零二条 对退休或符合规定离职的公务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退休或符合规定离职...
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一百零三条 公务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资格、经验和才能予以任用和提升,香港原有关于公务人员...
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一百零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
第五章 经济
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章 经济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一百零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人和法人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和继承的...
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章 经济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一百零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全部用于...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章 经济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一百零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预算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章 经济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一百零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参照原在香港...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章 经济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一百零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适当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以保持香港的国际金...
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章 经济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一百一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货币金融制度由法律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章 经济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港元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继续流通。
港币的发行权属于香...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章 经济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一百一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港币自由兑换。继续开放外汇...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章 经济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一百一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汇基金,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管理和支配,主...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章 经济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一百一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征收关税。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章 经济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一百一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保障货物、无形财产和资本的流...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章 经济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一百一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章 经济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一百一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当时的产地规则,可对产品签发产地来源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章 经济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一百一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经济和法律环境,鼓励各项投资、技术进步...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章 经济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一百一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适当政策,促进和协调制造业、商业、旅游...
第一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章 经济 第二节 土地契约 第一百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已批出、决定、或续期的超越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年期的所有...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章 经济 第二节 土地契约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从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间批出的,或原没有续期权利而...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章 经济 第二节 土地契约 第一百二十二条 原旧批约地段、乡村屋地、丁屋地和类似的农村土地,如该土地在一九八四年六月三十...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章 经济 第二节 土地契约 第一百二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后满期而没有续期权利的土地契约,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章 经济 第三节 航运 第一百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在香港实行的航运经营和管理体制,包括有关海员的管理制度。
香...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章 经济 第三节 航运 第一百二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继续进行船舶登记,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以“...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章 经济 第三节 航运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外国军用船只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经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许可外,其他船舶可根据香港特...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章 经济 第三节 航运 第一百二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私营航运及与航运有关的企业和私营集装箱码头,可继续自由经营。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章 经济 第四节 民用航空 第一百二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提供条件和采取措施,以保持香港的国际和区域航空中心的地位...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章 经济 第四节 民用航空 第一百二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实行原在香港实行的民用航空管理制度,并按中央人民政府关于飞...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章 经济 第四节 民用航空 第一百三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负责民用航空的日常业务和技术管理,包括机场管理,在香港特别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章 经济 第四节 民用航空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央人民政府经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磋商作出安排,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并以香...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章 经济 第四节 民用航空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凡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往返并经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航班...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章 经济 第四节 民用航空 第一百三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可:
(一)续签或修改原有的民用航空...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章 经济 第四节 民用航空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一)同其他当局商谈并签订有关执行本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章 经济 第四节 民用航空 第一百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注册并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航空公司和与民用航空有关...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有关...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各类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并享有学术自由,可继续从香港特...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一百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发展中西医药和促进医疗卫生服...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科学技术政策,以法律保护科学...
第一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一百四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文化政策,以法律保护作者在文学...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预宗教组织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保留原有的专业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体育政策。民间体育团体可依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一百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持原在香港实行的对教育、医疗卫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社会福利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经济...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事社会服务的志愿团体在不抵触法律的情况...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有关劳工的法律和政策。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专...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专...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一百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一百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由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同香...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香港特别...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各国或各地区缔结互免签证协议。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一百五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外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已同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