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立法会议事规则由立法会自行制定,但不得与本法相抵触。 法律 发布日期:1990-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