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七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开支或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者,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法律 发布日期:1990-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