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 第五节 区域组织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五节 区域组织 第九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有关地区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咨询,或负责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服务。 法律 发布日期:1990-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