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九十九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各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本法第一百零一条对外籍公务人员另有规定者或法律规定某一职级以下者不在此限。
公务人员必须尽忠职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
公务人员必须尽忠职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