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一百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门,包括警察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
法律 发布日期:1990-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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