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五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
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除外。
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法律 发布日期:1990-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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